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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CCC)于2017年1月在深圳成立,是中国电子商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之一,在中国电子商会管理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以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会员、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为宗旨,以引导行业守法合规经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技术创新为主要工作。本会始终坚持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底线,严格规范会员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行为自律。本会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多次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公益募捐和慈善活动,累计捐款超过6000万人民币。
本会现有会员1000多家,产品以外销出口为主,会员企业产量占全球电子烟市场份额的80%以上。本会与世界各国电子烟协会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在促进电子烟产品出口、对外讲好“中国故事”方面发挥着桥梁作用。202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后,国家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监管主体,已全面依法依规加强对电子烟行业的监管。新时期,新格局,新要求。电子烟专委会将秉持“沟通·创新·勤奋·务实”的理念,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为全球电子烟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做好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是The Electronic Cigarette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Electronics Chamber of Commerce,其缩写为ECCC。本会是中国电子商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之一,在中国电子商会领导和管理指导下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电子烟产品生产、电子烟代加工、电子烟品牌持有、雾化物生产、电子烟烟用烟碱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电子烟所需组件及其配套产品但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上游供应链企业;从事物流、检测、金融、法律及知识产权咨询、海外展览等电子烟所需服务的下游相关企业,自愿参与组成的法治化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的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会员、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业进行组织、引导、协调并提供切实的服务。积极促进电子烟技术的创新和应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坚决执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守法合规经营的各项宣贯工作,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职能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职能是在会员与国家各级烟草专卖局、会员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国际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服务于电子烟行业的健康发展。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及时关注和了解国家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电子烟的监管主体发布的有关监管政策,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政策措施宣贯培训,积极引导全体会员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电子烟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对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向会员企业提供协调和咨询服务。
三、维护会员在国际市场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会员争取优惠和宽松的出口政策,提高会员企业出口创汇的经济效益。
四、积极关注和研究国际电子烟市场的发展战略、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市场趋势等,向政府主管部门、会员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组织会员宣贯培训国际最新监管政策,确保电子烟产品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我国电子烟行业良好的形象。
五、组织和服务会员单位,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会员企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提高会员企业国际竞争优势。
六、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际上有关的电子烟行业组织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烟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烟行业的市场秩序。
八、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企业培训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烟产品生产经营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理论素质。
九、协助组织各种在国外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十、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会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缴纳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25000元/届,副理事长单位25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届,理事单位10000元/届,会员单位5000元/届,一次性收取一届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工作条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认真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从事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电子烟代加工、电子烟品牌持有、雾化物生产、电子烟烟用烟碱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电子烟所需组件及其配套产品但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上游供应链企业;从事物流、检测、金融、法律及知识产权咨询、海外展览等电子烟所需服务的下游相关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登记后,可成为会员、理事会会员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七、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八、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九、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活动以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业务专题讲座;
十、有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成员实行监督、提出批评。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控告或罢免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工作条例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不得做损害本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烟草专卖及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条例》行为;被吊销或失去《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资质的会员企业;对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会员企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对违反本工作条例的理事进行罢免;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七、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本会职务细分为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由中国电子商会推荐,经理事大会表决后当选;副理事长单位及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单位申请进行推荐,经理事大会表决后当选;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当选;个人名誉会员及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聘请。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任期为一届,届满后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负责人。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任命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由中国电子商会统一负责监督管理。中国电子商会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要求和会计制度和本会的各项决议要求,对本会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每年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一次财务决算,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提交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电子商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可终止或解散本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在本会会员中分配,交由中国电子商会用于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令及中国电子商会章程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国电子商会章程和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工作条例,经本会第二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第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后表决通过,开始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及其今后的修订版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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